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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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5号)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录 2025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 医养结合 第七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八章 扶持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和护理事业协调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康复护理、文化体育娱乐、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应急救援、政府和社会根据家庭成员、其他照顾者和家属的赡养义务向老年人提供的姑息治疗和其他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党委的方针、政府的方针,坚持基本保障、普遍利益、多样化,覆盖城乡,努力和谐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与经济发展和社会水平相适应。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法律和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坚持关心老年人和为老年人做事相结合,尊重老年人、考虑老年人、平等对待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优化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支持、机构专业支持、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乡镇、分支机构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大养老服务力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支持开展养老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并负责统筹规划、推动、监督和管理养老服务活动。卫生署负责构建老年人保健体系,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养老服务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报酬管理。医疗保障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及健康保险缴费、报销、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制度。学位政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护理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和其他群众组织老年人协会、慈善团体、志愿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第七条 制定、修改长期护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听取老年人代表、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的意见。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中华文化和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开展敬老、赡养、助老的公共关系和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加强宣传宣传养老服务,宣传健身、保健、防骗、保障老年人权益等知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老年人口布局,提供养老服务。根据服务需求,按照人均0.1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标准,编制分区分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全国人民政府。领土和空间。我们计划同时实施它们。老年人口比例较高的地区或者地区可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属地标准。因为老化过程很重要。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时,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等要求。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社会救助中心所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土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住房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城镇新建住宅区必须设置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护理设施每100户重新计量一次水表(不足100户按100户计算)。相对集中、使用方便,覆盖单一区域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建设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改造、同步提供。分期开发的新建社区住房项目,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一期,不宜设置在一期。划分。对于一期无法组织的项目,养老设施建设必须在住房总量的50%前同时完成。建设部门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按照约定的搬迁方式,将iSupported养老设施及相关建筑材料免费搬迁至相应地点。县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实施公益性服务和老年人综合护理。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城市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中心,或者养老服务中心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居住区补充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通过新建、改造、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就近选址。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建设,并符合阳光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选址在公共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比较完善的地区,遵循就近方便的原则。最好位于建筑物的较低楼层,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夹层,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康姆多个连片、面积较小、居民人数较少的居民小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建设社区护理服务中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财政资金和捐赠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农村地区建设托儿中心、社区互助中心、老年活动站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集体经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组织和社会力量,鼓励城市养老机构兴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服务流程,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资源建设或者改造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了提高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兴办医院、公园、商店等。推进商场、体育馆、城乡道路、公共交通、住宅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和适老改造。建筑物和住宅区。推进改造完善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生活服务设施,支持高层住宅、养老中心加装电梯,为老年人在公共活动空间活动、休息提供适宜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中心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政府投资资助的养老服务中心。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中心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养老服务中心。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建或者拆除的,应当在不小于他原来的尺寸和标准。建设期间将安排过渡性住房,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第三章居家护理服务 第二十条护理老年人的护理以居家护理为主。子女、配偶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提供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医疗照顾和情感安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家养老保障措施,为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家庭提供支持和照顾。有关部门要在户口迁移、医保缴费、公共交通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惠。雇主必须为护理人员和家属提供住宿,以照顾住院的残疾或生病的老年人,每年总共至少 10 天的护理。其中,用于抚养独生子女的总时间将达到十五天或更多。在工作期间,请考虑提供服务并在规范中获得工资和益处。第 21 条 政府人民支持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促进居住地管理、促进居住地管理和标准服务的应用户籍管理服务.debe mejorarse.我们为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提供关注和关注的市长个人服务。第 22 条:关于服务故事的准备,包括市长人物的生活改造、市长人物的产品安装、安装方向为老年人安装和使用智能设备进行康复和使用。经济困难老年人对住房进行基本改造以适应老龄化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和养老补贴制度,根据老年人、失能老人和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评定等级、生活困难情况等,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床位建设和经营,考虑为居家残疾老年人建设居家养老床位,拓展专业级养老服务。对于老年人。家庭。支持有专门能力的社会机构和组织为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技能培训。第二十五条 派员到市、市福利院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作用,支持为农村老年家庭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市级福利院转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第二十六条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完善老年家庭医生招募制度,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床位、家访等医疗服务,将相关服务要素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合理确定老年人医疗服务对象。健康保险的缴费标准。鼓励和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护士、农村卫生室的当地医生、敬老院护理人员利用专业知识,为农村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护理指导。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迅速了解辖区内老年人生活状况、家庭赡养和赡养义务状况,确认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居家养老制度。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走访残疾老人、空巢老人、弃婴老人、残疾老人、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和重点受益对象,提供照护服务,防范化解意外风险。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走访活动。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了解老年人情况,反映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救助救助义务,对不履行义务或者长期不上门的,给予警告。如果老年人经警告仍不履行照顾、赡养和探视义务,有必要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享有权利和利益。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区建设,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民服务。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依法登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供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接受政府、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支持当地引进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与社会组织合作,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收集和呈现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当地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第三十二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洗澡、助医疗、助清洁、助行走、助紧急、护理等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为残疾人、认知障碍、手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密集型短期住宿和护理服务,支持服务实施。第三十三条 市、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支持兴办地方施粥处、老年餐等。社区餐饮服务点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送和集中供餐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养老餐饮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机关单位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引导餐饮、零售、网络平台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支持服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药品使用和医保报销政策,保障药品供应,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疾病治疗和老年人慢性病药品使用。离子。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发挥作用,发展邻居互助、亲友互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建立农村老年协会,引导健康年轻老年人关爱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的村组织、村委会,利用集体经济利益,为本组老年人提供社会服务。 e 依法养老。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公共建筑、闲置村建工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互助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与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功能相衔接。等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研究所、站)、文明理事会等平台作用,宣传互助养老理念,组织实施老年志愿服务,建立互助养老服务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和组织通过捐赠、创办公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互助养老服务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支持。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发展,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普遍在80%以上,护理床位比例普遍在80%以上现有设施中的单人床位应逐步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安全的养老设施,满足特困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需要。每个县(市、区)必须拥有至少一处安全敏感型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优先向空巢老人、无家可归者、残疾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床位。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控制。入住条件和分级规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城市保障房改造,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受欢迎的政府县级以上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建立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的综合配套养老设施,提供综合养老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控制。政府举办的综合性、支持性养老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养老设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费率实行市场调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 设立老年人护理中心,必须依法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可以开展服务活动,必须立即按照规定通知民政部门。条例。对已登记的养老机构,民政办公室将自通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通报信息进行确认。对未登记的养老机构,民政办公室将自发现收容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及时登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养老中心必须具备足够的设施、设备和设施,为您的运营服务提供保障。您必须拥有符合服务类型、护理要求和服务接受者数量等因素的合格员工和高级护理人员。致力于卫生、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d 其他服务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十八条 推动和支持在敬老院内设立专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区域,照顾认知障碍老年人。我们提供专门的护理服务,以满足患有认知障碍的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认知障碍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明确认知障碍老年人筛查评估、服务评价、服务提供和设施建设支持等要求。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居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集中住宿、营养膳食、日常护理、洗衣卫生、室内外护理等生活辅助服务。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 (二)情绪咨询、心理支持等心理安慰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和其他适宜的服务。 (四)建立24小时工作制度,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五)维护高级信息档案,妥善收集、保存吨服务合同等相关信息,并保存至服务合同结束后至少5年。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第四十条 养老院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级别。如果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护理水平,养老机构就需要重新评估。敬老院决定或者改变老年人的照顾水平时,必须征得老人的同意。德利人或其代表或监护人。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表、监护人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规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内容,并按照合同提供服务。该协议不损害老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及其代表/监护人负责管理老年护理机构。我们要遵守制度,维护养老机构的服务秩序。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登记形式、业务内容、经营方式、财务保障、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并符合规定。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价格管理法规。养老机构必须在显着位置公布规章制度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建筑安全、设施设备和职责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后,养老机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分局、民政等有关部门。发生紧急情况时,养老机构必须按照应急预案保护和救助居民,不得擅自暂停或者中断服务。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因变更、删除而暂停、终止服务的,必须至少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了解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时,老年人中心应当按照服务合同与老年人及其代表或者监护人协商确定安置问题,制定书面安置方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安置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并协助安置到位。特利。养老院终止服务后,将依法进行清算、退役。第六章 医养结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地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卫生、民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和协调配合,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情况。制定地方卫生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专项规划时,对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进行调整。将它们部署在同一位置或靠近。为向老年人提供综合医疗护理服务,市卫生院(街道)将支持建设综合医疗护理服务中心。新建村(区)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建设医养结合中心。农村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市级卫生院、乡村卫生室、市级社会救助之家的规划和建设。第四十七条 为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签字等形式开展协议合作,支持建立老年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等。f 康复床位、预约、紧急医疗服务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第四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中医医院或者设立诊所、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在指定的医保范围内设立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吸收有条件的养老院卫生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运作,并与医疗联合体内医院开展双向转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床位、医疗资源共享机制l 床位等资源,推动床位转换便捷化、规范化。鼓励护理机构为有相关病症的老年人提供规范化的姑息治疗服务。省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将姑息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缴费范围。第四十九条 协助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老年护理中心和老年医疗科室。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改善养老服务,包括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条件。提供个人护理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凭其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直接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条件设立养老机构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和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老年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第五十条 养老中心应当与已建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机构合作,依托互联网医院开展远程诊疗、慢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增减。第五十一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中的作用,推广应用适合老年人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综合医疗护理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与评估、干预与调整、后续管理等中医治疗与预防服务,并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中医服务。第五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生、注册护士在养老院开设诊所、护理站,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生在养老院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将在养老院的工作量作为评价职称的重要标准。具有相关经验的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可以帮助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包括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健康管理等。第七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保障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水平意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学、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与管理、风湿治疗康复、护理等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培训项目。普通大学、职业学校、鼓励护理服务机构互建实习实训中心、培训中心。第五十五条 大学、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毕业生养老服务机构报名参加省内养老机构参加养老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入住补贴。对按规定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考试的护理服务人员给予补贴。第五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养老服务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建立工龄补贴以及老年人、护理等专业技术职业补贴制度。第五十七条:为了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护理机构聘用的医生、护士、医疗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八条 保安服务人员护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身体健康,掌握护理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培训,定期对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和职业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隐私和人身、财产权利,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忽视老年人ns。年轻人。第五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人员签订合同,保障基本劳动权益,加强劳动者保护和职业保护,依法缴纳保险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提供心理疏导、辅导服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激励和奖励机制,对在养老服务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鼓励。全社会必须尊重和保护老年护理人员的个人尊严和合法权益。第八章 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目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制定并公布省级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明确养老服务的具体目标、内容、标准等。县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目录,并适当调整。鼓励获证地区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要素和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发展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财政保障机制。人民政府于县级以上必须将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留部分的55%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第六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法规、法律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符合条件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居民的生活价格收取水、电、煤气和公用设施费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数字)、宽带互联网的安装费、使用费、维护费、垃圾处理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优惠。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者和承保人,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老年汽车给予更高的金融支持电子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司。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立养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综合评估老年人的能力,科学确定老年人的赡养需求。老年人服务需求的类型和护理水平。评估结果为老年人享受补贴和护理服务提供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开展全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互认。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使用省统一的电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协调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综合监管等服务,便利资格认证、补贴申请等服务事项在线办理。省级人民政府民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免申请、即达”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并根据政策范围和实施情况,利用信息技术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六十八条 支持养老服务与大健康、文化旅游、老年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休闲、旅游等为一体的新型养老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能养老产业发展,制定健全养老相关智能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健全养老相关智能产品和服务标准。养老应用场景,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第六十九条 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紧急救助、心理健康、服务预约、商品购买等服务,应当建立老年人服务管理制度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服务管理制度。鼓励社区、设施等建设服务平台等。鼓励房地产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控、家电监控、楼宇对讲、应急联动等智能化设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食品药品安全、建筑使用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将及时查处。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完整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接受相关支持措施的重要参考。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信用档案。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示,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纠正指导,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进行处罚。养老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第七十三条 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地方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融资、诈骗活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ns依法。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院预缴费用的协调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规定,实行专项存款,要通过开户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第七十四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实施,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第七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制止养老服务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民政、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支持、指导老年人及其代表人、监护人依法维护权利。卫生、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扰乱养老机构秩序、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护理服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进入、损坏、拆除未成年人看护服务中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敬老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入学评价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不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老年人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不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的; (3) 是的护理服务暂停或终止后,长者没有得到适当的安置。 (四)隐瞒情况,向有关民政和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活动的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暂停或者取消相应的扶持和优惠。如果事件严重或涉及补助金欺诈,将退还减少的费率和补助金。敬老院纠正、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再次请求相应的支持和奖励。第八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y 依法承担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行业排除措施。养老服务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八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的提供养老服务中涉嫌谋取私利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包括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社区护理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范围或者章程包括护理服务、护理服务的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康复护理、全日托、膳食救助、医疗等护理服务的住宅和场所。协助、清洁协助、行走协助、洗澡协助、紧急协助ce.极度贫困老年人是指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法定受抚养人或赡养人、或者无法赡养或赡养法定受赡养人或赡养人的老年人。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